尉氏县看守所会见-律师咨询-取保候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05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还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不限于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资金,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单位财产,包括人民币、外币及股票、支票、债券、国库券等金融票证和有价证券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也属于资金。此外,资金除了单位所有的以外,还包括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准备用毕归还的行为。挪用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但也不排除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具体的挪用类型有三种: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此类型称为超期未还型,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数额较大,二是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本类型的挪用人挪用资金后,多用于生活开支等方面,例如,购买房屋、车辆、旅游观光、治病、偿还个人债务、挥霍等。如果挪用人挪用资金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即挪而未用的,可以构成本类型的挪用资金罪。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类型称为营利活动型,没有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数额较大和进行营利活动是必备要件。营利活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谋取利润、利益的行为,如集资、经商、投资、炒股、炒楼、购买国债、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用于信贷、担保、注册公司、企业等。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此类型称为非法活动型,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只要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即构成犯罪。非法活动,是指法律法规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走私、贩毒、赌博、嫖娼、行贿等。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是构成本罪的三种不同类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类型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